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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玉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3395号
案件名称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玉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胡玉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395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8282X。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三,女,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玉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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