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395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8282X。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三,女,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玉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