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陈国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50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陈国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国和;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桂丰;深圳市百岁山泉贸易有限公司;陈晓生;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景百岁山泉水食品有限公司;邱细弟;陈旭生;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初5016号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龙珠工业区高发科技园3号厂房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寒松,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系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横河镇横河村。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白水冲村。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清水桥。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孙利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以上原告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国和,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赖屋山宝山新村世伟通讯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陈桂丰。

被告:陈桂丰。

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福龙路祥昭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陈晓生。

被告:陈晓生。

被告: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8号2号楼22层64号。

法定代表人:牛英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景百岁山泉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水斗新围村3巷9号。

法定代表人:邱细弟。

被告:邱细弟。

被告:陈旭生。

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3号18幢8层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百岁山公司)与被告陈国和、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岁山泉食品公司)、陈桂丰、深圳市百岁山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岁山泉贸易公司)、陈晓生、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尔特公司)、深圳市景百岁山泉水食品有限公司、邱细弟、陈旭生、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2019年1月11日,原告景田公司、广东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撤回了对被告陈桂丰、陈晓生、深圳市景百岁山泉水食品有限公司、邱细弟、陈旭生、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2019年3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告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手续。

2019年6月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廖寒松,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孙利鹏,被告陈国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东以及被告皮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罗雪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国和、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在相同或关联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景田”“百岁山”等驰名商标进行恶意注册并使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被告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将百岁山近似标识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被告皮尔特公司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行为;

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景田公司于1992年成立,是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的集团企业,旗下还包括2011年3月24日设立的广东百岁山公司,2012年10月11日设立的浙江百岁山公司,2013年11月1日设立的江西百岁山公司。

原告景田公司拥有第633953号“景田”商标和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两商标核准注册后在矿泉水等商品上持续使用至今,经过持续的宣传推广和成功的商业运营,“景田”和“百岁山”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景田百岁山”多次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景田”和“百岁山”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景田”“百岁山”等商业标识凝聚了原告的经营智慧、运营创意及长期使用带来的产品声誉和市场信誉。

被告陈国和、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注册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情况下,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仅在相同或关联的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景田”“百岁山”等驰名商标恶意注册商标并使用,而且还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景田”“百岁山”等相同或近似标识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被告皮尔特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四被告不仅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并致使原告为制止恶意注册商标而支出大量费用,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之规定,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了原告的市场信誉等合法权益。

陈国和答辩称,陈国和申请注册商标、登记美术作品是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陈国和与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皮尔特公司没有关联。

陈国和并没有实际生产或经营与本案有关的侵权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请陈国和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皮尔特公司答辩称,皮尔特公司受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的委托在网站上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在委托时亦提供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授权、外观专利授权、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皮尔特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皮尔特公司没有进行生产、销售等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和百岁山泉贸易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工商登记、涉案商标及其产品基本情况1992年12月8日,深圳市丹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赖苗、周敬良共同出资登记设立深圳蛇口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1996年12月2日名称变更为景田公司,从事生产、销售直接饮用水(纯净水、天然矿泉水、矿物质水)。

2011年3月24日,景田公司出资登记设立广东百岁山公司,从事生产、销售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等。

2012年10月11日,广东百岁山公司出资登记设立浙江百岁山公司,从事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

2013年11月1日,景田公司出资登记设立江西百岁山公司,从事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生产、销售;

饮料瓶生产。

景田公司、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敬良。

第633953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系高达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自1993年3月20日至2003年3月1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矿泉水、蒸馏水、汽水、果汁、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

1996年10月28日,第633953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丹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09年3月28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又转让至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24日、2013年3月18日,该商标先后两次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9日。

第3407468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系周敬良,有效期自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

水(饮料);

矿泉水(饮料);

矿泉水;

餐用矿泉水;

蒸馏水(饮料);

纯净水(饮料);

植物饮料;

豆类饮料;

制矿泉水配料”。

2009年8月7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14年3月31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

2007—2009年,景田公司生产的“Ganten景田”“百岁山”“Ganten百岁山”“Ganten景田百岁山”等系列产品在全国同类产品中排名均位于前三,2010—2015年位居第一;

2008年12月,景田公司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

2010年3月,被中共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协会委员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授予“广东省饮料行业排头兵”;

2010年9月,景田公司申报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荣获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优秀包装设计”奖;

2011年6月,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饮料工业天然矿泉水十强”;

2011年12月,被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授予“广东省食品行业杰出贡献企业”荣誉证书;

2013年3月,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承诺优秀示范企业”荣誉证书;

2014年8月,被广东省瓶装饮用水行业协会授予“广东省放心水生产示范基地”荣誉证书;

2014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景田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矿泉水商品上的第633953号景田、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11月,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荣誉证书;

2015年12月,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2014—2015年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荣誉证书;

2015年12月12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认定景田公司品牌价值为20.41亿元;

2016年4月,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包装饮用水分会授予“2016中国桶装饮用水优秀企业(首批)”;

2016年9月,景田公司主打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

2016年12月12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审定景田公司品牌强度为898,品牌价值为52.66亿元;

景田公司在2016年因水中贵族百岁山品牌塑造案荣获年度品牌塑造案例;

2017年3月,景田公司因主要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和“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

2017年9月,景田公司因主要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2017年9月,景田公司百岁山品牌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食品饮料行业质量领先品牌”;

2017年11月,被ABAS专家委员会、亚洲品牌研究院及Asiabrand品牌评价中心联合评审授予“2017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称号;

2018年3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

2018年8月,景田公司因主要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食品饮料行业质量领军企业”;

2018年9月,景田公司因主要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景田公司第633953号商标分别于2004年3月、2007年3月、2010年3月、2013年3月、2016年5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6年8月18日、2017年5月22日,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07-2015年度“Ganten”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6年度“景田”“百岁山”“Ganten”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5年景田公司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展览、户外及其他媒体宣传推广景田公司产品支出“Ganten”商标广告费合计1,203,042,262.94元,2016年“景田”“百岁山”“Ganten”商标广告费支出486,449,086.49元;

2018年4月12日,深圳华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7年度“景田”“百岁山”“Ganten”“Blairquhan本来旺”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17年“景田”“百岁山”“Ganten”“Blairquhan本来旺”商标广告费支出637,085,677.20元。

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景田饮用纯净水2007-2017年主要广告宣传载体包括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台、广东电视台、福建电视台、深圳电视台、河南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电视台,搜狐、新浪、腾讯、网易等网络媒体,东方日报、广州日报、深圳商报、新快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会刊等报刊,国家体育总局主办赛事、上海国际马拉松、中国女排国际赛事、CBA等赛事赞助,北京、上海、广东、河南等省市巴士站灯箱广告、车体广告、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屏幕广告、商场海报宣传等。

景田公司提供了2015—2018年广告费发票以及2015—2018年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销售发票,显示百岁山商标宣传地域包括广东东莞、宁夏银川、四川成都、安徽黄山、福建莆田、甘肃兰州、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江苏南京、内蒙古呼和浩特、河北廊坊、黑龙江哈尔滨、吉林四平、辽宁大连、山东青岛、山西太原、上海、北京等地。

(二)涉案注册商标及产品包装装潢受保护情况2014年6月,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德清莫干山统球饮料有限公司受托加工生产“统球景田百岁山泉”维生素果味饮料、维生素营养饮料突出“景田百岁山”字样侵害了景田公司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专用权,给予行政处罚。

2016年5月、2016年6月,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就东源县亚源饮料厂生产的“河森源山泉”饮用纯净水和“钓鱼岛”饮用纯净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2016年7月,修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就晏辉以百岁山名义对外销售鸣泉百岁山矿泉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2016年7月,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景田公司,甘肃已经将兰州市、庆阳市、天水市、酒泉市、张掖市等六市(州)销售侵权百岁山产品投诉的举报函件转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017年5月,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景田公司生产销售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属于知名商品,惠安县辋川何翠平食杂店销售的“景田万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与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相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而予以行政处罚。

2017年7月,高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高台县田燕春永锋副食批发部销售仿冒“百岁山”矿泉水特有包装装潢的景臣矿泉水,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6月,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亳州市万福大市场老张副食品店销售的“景田百岁山”牌维生素饮料侵犯了景田公司商标专用权,给予行政处罚。

2014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认定景田公司景田百岁山天然矿泉水为知名商品,景田百岁山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凭借特有包装使得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在饮料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石桂花委托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液侵犯了景田公司景田和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2014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认定景田公司第633953号和第3407468号为驰名商标,石桂花在第30类注册“景田百岁山”商标损害了景田公司的利益,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高行(知)终字第3541号行政判决,认为第8488471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与景田公司赖以知名的矿泉水等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可以饮用,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共通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第8488471号“景田百岁山”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景田百岁山”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2018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16)京73行初7005号行政判决,认为第13212713号“万岁山”商标核定使用第5类的人用药、人参、枸杞、婴儿食品、婴儿奶粉、中成药、药茶、减肥茶、药酒等商品与景田公司赖以知名的矿泉水等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构成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淡雅美酒公司或其商标与景田公司及百岁山商标存在关联或者系来源于同一主体,实际上不正当利用了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割裂相关公众对百岁山与景田公司的矿泉水等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景田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三)被诉侵权事实2018年11月12日,景田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利鹏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何某与该处公证人员陈某1的监督下,由孙利鹏操作该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一、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

二、在360安全浏览器上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

三、搜索“工信部icp备案查询”,进入目标网址××,查询“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进行截屏。

四、点击进入www.zzplt.com,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截屏。

五、点击进入××,搜索“景臣”、“脉田百岁山”、“百雾山”、“百乐山”,并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六、返回网址××页面,在“主办单位名称”一栏中输入“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点击进入www.5888.tv,在页面搜索框中输入并搜索“景臣”,查看相关搜索结果及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七、在360安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并链接进入www.baiwushan.com,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八、在360安全浏览器中链接进入www.baidu.com,随后依次搜索“居然喝了这么久的山寨百岁山都没发现”、“今天买了箱百岁山,结果买回来变成这个脉田百岁山”,浏览相关搜索结果及相关网页页面,并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九、孙利鹏将其全部截屏页面,依次粘贴在其操作电脑过程新建的“新建DOC文档”中。

以上有(2018)深南证字第2802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该公证书中所附截屏显示:皮尔特公司运营的http://××网站上宣传推广深圳市景田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产品,该宣传页面显示有被告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负责人陈国和,发证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

该宣传页面另显示两款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分别为568ml、345ml;

网页显示“今天买了箱百岁山,结果买回来变成这个脉田百岁山-百度贴吧”。

2018年11月12日,景田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利鹏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与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孙利鹏操作该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一、使用手机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安装“微信”软件。

二、打开“微信”,登录账号为“”的手机微信,搜索“百雾山”并点击进入“百雾山天然矿泉水”的微信小程序,查看相关信息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

三、返回微信搜索框,输入并搜索“百雾山天然矿泉水”,点击进入“百雾山天然矿泉水”的公众号,查看相关信息及相关文章,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

四、返回“AppStore”,搜索并下载“企查查”软件,打开“企查查”,搜索“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

以上有(2018)深南证字第28027号公证书确认。

该公证书所附截屏显示:打开企查查软件,搜索百岁山泉公司,在“新闻舆情”栏目显示“祝贺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入驻好妞妞食品网”,来源“微信公众号”,2017年4月26日,并显示脉田百岁山瓶装水,招商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24瓶345ml*24瓶,水源地:陆丰市五峰山,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食品饮料专营企业,欢迎全国各地经销商加盟。

联系人:陈总,移动电话:,固定电话:4009013899。

在“新闻舆情”栏目显示“神州营销独立旅产品和经销商推荐第109季”,来源:微信公众号2016-06-27,新闻详情显示鸣泉百岁山天然饮用矿泉水,公司: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手机:。

2018年12月5日,景田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利鹏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与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孙利鹏操作该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一、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

二、在360安全浏览器上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

三、输入“工信部ICP”,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主办单位名称”处输入“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搜索,进入目标网址,搜索“百雾山”、“百岁山泉水”,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对其指定的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四、输入“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进入http://www.5888.tv/,搜索“百雾山”、“深圳市百岁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进入相关链接,对相关网页页面分别进行截屏。

五、输入“国家版权局”,点击链接进入http://www.ncac.gov.cn/,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截屏。

六、孙利鹏将其全部截屏页面,依次粘贴在其操作电脑过程新建的“新建DOC文档”中。

以上由(2018)深南证字第30296号公证书确认。

该公证书所附截屏显示:皮尔特公司在其运营的http://××网站上宣传深圳市景田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网页显示“脉田百岁山”商标注册证,百岁山泉食品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脉田百岁山标签”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授权、“脉田百岁山”标贴图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瓶、脉田百岁山作品登记瓶、“饮用天然矿泉水瓶”作品登记证书、“脉田百岁山包装”作品登记证书、检验报告等。

企业动态中显示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现面向全国招商中,联系方式,联系人:陈总。

2018年12月5日,景田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利鹏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与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孙利鹏操作该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一、下载“微信”应用。

二、打开“微信”应用,登录账号为“+”的手机微信,搜索“中国版权服务”,点击“微平台”,进入“CPCC微平台”,点击“登记公告”-“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依次搜索著作权人、浏览查询结果,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退出该微信账号。

三、登录账号为“”的手机微信,进入微信,搜索“中国版权”,点击“微平台”,进入“CPCC微平台”,点击“登记公告”-“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依次搜索著作权人、浏览查询结果,并对相关界面进行手机截屏。

四、在搜索框中输入“好妞妞”,进入“好妞扭招商网”,查看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资料,搜索、浏览指定文章,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

上述操作有(2018)深南证字第30297号公证书确认。

该公证书所附截屏显示: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查询著作权人为陈国和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查询结果有“水泉田景标签”“百祥山”“百雾山”等公告信息;

查询著作权人为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的额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查询结果有“饮用天然矿泉水瓶”“脉田百岁山包装”“脉田百岁山标签”等公告信息;

皮尔特公司微信公众号于2017年4月26日发布“祝贺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入驻好妞妞食品网”文章,内容显示脉田百岁山瓶装水,招商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24瓶345ml*24瓶,品名:脉田百岁山,水源地:陆丰市五峰山,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食品饮料专营企业,欢迎全国各地经销商加盟,联系人:陈总,移动电话:137××××8448,固定电话:4009013899。

(四)其他事实2015年4月1日,百岁山泉贸易公司在第32类“啤酒;

水(饮料);

无酒精果汁饮料;

矿泉水(饮料);

无酒精饮料;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6618323号“泉龙百岁山”商标。

2015年12月10日,陈国和出资设立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经营范围为饮用水、饮料、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

普通货运;

饮水机的销售;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2016年5月18日,陈桂丰因股权转让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2016年7月22日,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0740099号“鸣泉百岁山”商标。

2016年10月8日,陈国和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1495524号“百岩山”商标。

2016年11月27日,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受让第32类第11069319号“鸣泉百岁山”商标。

2016年12月12日,陈国和将“百雾山”美术作品进行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F-00340629。

2016年12月15日,陈国和将“百祥山”美术作品进行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F-00344228。

2016年12月30日,陈国和申请水瓶(三)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CN304183142S。

2017年1月21日,陈国和申请水瓶(四)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CN304215386S。

2017年2月28日,陈国和将“水泉田景标签”美术作品进行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F-00363418。

2017年3月27日,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将“脉田百岁山标签”美术作品进行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F-00355959。

2017年4月6日,陈国和受让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

水(饮料);

汽水;

绿豆饮料”等商品的第12482007号“百祥山”商标。

2017年4月28日,陈国和申请水瓶(五)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CN304384733S。

2017年5月19日,陈国和申请外包装盒(百祥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CN304384928S。

2017年5月8日,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将“饮用天然矿泉水瓶”进行美术作品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F-00379982;

同日将“脉田百岁山包装”美术作品进行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F-00237313。

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东源县亚源饮料厂核准注册第13387494“脉田百岁山”商标,2018年12月6日被宣告无效。

百岁山泉食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饮用水、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

普通货运。

百岁山泉贸易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8日,经营范围为饮水机的销售;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饮用水、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

普通货运。

景田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公证费9,06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审计报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部分著作权登记情况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是否系侵犯了景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陈国和、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皮尔特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鸣泉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3.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使用百岁山泉作为企业字号是否对景田公司、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一、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是否系侵犯了景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景田公司拥有第633953号“景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汽水、果汁、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等,拥有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矿泉水、餐用矿泉水”等,两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的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本案中,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与景田公司第633953号“景田”和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第13387494号“脉田百岁山”注册商标于2018年12月6日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

景田公司的“景田”和“百岁山”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中国大众中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将“脉田百岁山”标识与涉案商标“景田”和“百岁山”进行比对,“脉田百岁山”完整包含了百岁山文字,同时结合景田公司长期将“景田”和“百岁山”并列组合使用的实际,“脉田百岁山”与“景田”和“百岁山”标识相比,仅一字之差,在词组构成、呼叫方式方面均近似,未形成明显区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系侵犯了原告景田公司第633953号“景田”和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另外,关于第13387494号“脉田百岁山”商标核准注册之后至宣告无效之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便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基于商标局关于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对于商标权人及社会公众均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因信赖商标注册部门的决定而实施的相关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受到保护,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一般对于无效之前的使用行为没有溯及力。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的使用只有在不违背诚信原则的基础下,才具有保护的基础。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即明知使用的商标侵害了他人在先权利,那么上文提及的商标注册人、使用人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便不复存在,恶意使用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景田公司生产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与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在瓶贴形状、瓶贴颜色组合、瓶贴排列组合、瓶型、瓶盖方面均高度近似,该使用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使用人在该商标核准注册至无效期间的使用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关于景田公司诉请陈国和、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摹仿原告景田公司第633953号“景田”和第3407468号“百岁山”驰名商标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

二、陈国和、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皮尔特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鸣泉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关于被诉侵权产品鸣泉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2018)深南证字第28027号公证书附图显示,通过企查查软件,查询到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的相关新闻,其中一篇“神州营销独立旅产品和经销商推荐第109季”的新闻中显示鸣泉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公司: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鸣泉百岁山,手机:138××××5055。

本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通过企查查查询的新闻消息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能认定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对鸣泉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进行了宣传推广。

关于陈国和辩称其与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没有关联的问题。

本院认为,陈国和、深圳市景田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理由如下:1.皮尔特公司当庭出示百岁山泉食品公司与其签订的好妞妞食品饮料网VIP会员服务合同书,该份合同是曾创新代表百岁山泉公司签订的。

在签订合同之时,曾创新与陈国和同是广州市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虽然陈国和并未以自己或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皮尔特公司签订该合同,但陈国和及其所经营的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该份合同的直接最大受益方,而合同签订方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却仅出现在深圳市景田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动态消息中。

陈国和在(2018)豫01民初5017号案件中亦陈述其实际经营深圳景田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本院在(2018)豫01民初5017号案件中认定陈国和与深圳市景田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本案中,(2018)深南证字第30296号公证书附图显示,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所使用的商标、外观专利均系权利人授权百岁山泉食品公司使用,食品流通许可证亦是百岁山泉食品公司所有。

百岁山泉食品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外观专利使用权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用于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销售,其与陈国和、深圳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系共同侵权。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本院在(2018)豫01民初5017号案件中认定陈国和与深圳市景田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判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陈国和与百岁山泉食品公司不再就同一种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皮尔特公司辩称其作为产品推广公司,在推广时已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的问题。

本院认为,皮尔特公司是一家食品饮料招商公司,其对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足够的控制力,其应当对其宣传的产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判断皮尔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皮尔特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及是否明知其宣传推广的产品系侵权产品。

首先,皮尔特公司审查了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证、产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产品证件,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标准,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次,原告景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皮尔特公司明知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产品。

故皮尔特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使用百岁山泉作为企业字号是否对景田公司、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院认为,景田公司持有的景田、百岁山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百岁山商标与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的核心字号相同,故百岁山商标与公司的企业名称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与景田公司、广东百岁山公司同处一个区域,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和百岁山泉贸易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在矿泉水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泉龙百岁山”和“鸣泉百岁山”商标,亦将与百岁山高度近似的百岁山泉注册成为企业字号,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百岁山泉完整包含了百岁山,两者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均近似,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含义,其使用该企业名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混淆,故对原告景田公司、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主张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使用百岁山泉字号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景田公司未举证证明百岁山泉食品公司、百岁山泉贸易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或原告景田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百岁山泉贸易公司存在经营行为,而百岁山泉食品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就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判定百岁山泉食品公司赔偿四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百岁山泉贸易公司赔偿四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并更改企业字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和、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633953号和第34074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二、被告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宣传推广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百岁山泉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百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

四、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五、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深圳市百岁山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