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404民初543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经营场所常州市莱蒙都会商业街**。
经营者:罗康芪,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洪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强、华洪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店招广告、装修等侵权标识,删除相关网络平台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72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纯K系列商标注册专用权,使用上述商标经营或合作经营KTV五十多家,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唱享纯K”KTV主要提供卡拉OK娱乐服务,未经原告许可在服务门店的店招广告、装潢等处使用“K”“纯K”等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造成原告商誉及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纯k二字是普遍的行为,是告知消费者公司经营性质而非商标,与原告所提供的商标法品牌价值并无关系。
原告注册了纯k二字是单独的两个字,他们在使用的时候是单独的,而我公司“唱享纯k”是4个字。
从未单独使用过“纯k”,完全不是一回事。
原告提出“纯k”商标已形成了品牌商业价值和商业利益,全国开设门店数十家,营业具有影响力,知名度我方不认可,完全是自我吹嘘,这原告也没有具体有效的证明可以证明,与案件无关。
我方没有通过“纯k”二字获利,如果原告认为有获利,如何获利、获利多少,请原告拿出证据证明。
这两年行业不景气,我们店都在亏损职称,处理也需要时间。
至于赔偿,我方之前已经赔偿过了,就不该再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服务项目: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服务项目: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止。
2015年7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活动;
作曲;
文娱活动;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8299448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8299448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珠海横琴公司。
2017年8月及10月,珠海横琴公司作为甲方,分别与汤俊生、郑伟峰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约定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开展“纯K”品牌KTV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授权乙方使用“纯K”品牌,许可期限为5年,许可使用费为38万元。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在全国开设若干直营、加盟店,并在新浪深圳、深圳晚报、纯K官网、凤凰网等对纯K品牌进行宣传推广。
2018年3月15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判决:一、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被告上诉,在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
2020年3月26日,原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被告在美团网的宣传情况进行取证。
原告提交了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图像文件以及TSA_VIDEO_20200326133513.mp4时间戳证书文件等。
经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时间戳验证,导入前述待验证视频文件以及时间戳证书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经播放,上述视频、图像文件显示,被告在网络平台显示的名称为“唱享纯K量贩KTV”,店铺图片中有商店外观的照片,部分照片显示被告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内部标有“唱享纯K”标识。
2020年5月7日,原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被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的宣传情况进行取证。
原告提交了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图像文件以及kk2020-05-0710-57-48.mp4时间戳证书文件等。
经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时间戳验证,导入前述待验证视频文件以及时间戳证书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经播放,上述视频、图像文件显示,被告在网络平台显示的名称为“唱享纯K量贩KTV”,店铺图片中有商店外观的照片,部分照片显示被告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内部标有“唱享纯K”标识。
2020年6月5日,南京高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10日20时17分,该公证处公证人员马某、江尧尧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徐东亮来到常州市钟楼区莱蒙都会四楼的“唱享纯K”,上述人员对该店铺位置、外观等进行拍照。
进入该店铺,该店悬挂证照(类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名称: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
经营者:罗康芪)。
徐东亮在该店铺消费,使用手机支付人民币100元,该店未出具消费单据。
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及该店铺包厢内的情况、标识等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对手机支付界面(手机支付界面显示收款人为:陈金琴)进行拍照。
2020年6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6695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记载的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与现场发生的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显示,被告经营场所的外墙、宣传海报、商场内楼层指示牌、店面门头招牌、店内提示牌、消防疏散示意图均标有“纯K”标识。
2020年10月19日,原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被告在美团网的宣传情况进行取证。
原告提交了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图像文件以及kk2020-10-1914-42-20.mp4.tsa时间戳证书文件。
经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时间戳验证,导入前述待验证视频文件以及时间戳证书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经播放,上述视频、图像文件显示,被告在网络平台显示的名称为“唱享纯K量贩KTV”,店铺图片中有商店外观的照片,部分照片显示被告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内部标有“唱享纯K”标识。
2021年1月14日,原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被告在美团网的宣传情况进行取证。
原告提交了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图像文件以及TSA_SCREEN_20210114115213.mp4.时间戳证书文件。
经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时间戳验证,导入前述待验证视频文件以及时间戳证书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经播放,上述视频、图像文件显示,被告在网络平台显示的名称为“唱享纯K量贩KTV”,店铺图片中有商店外观的照片,部分照片显示被告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内部标有“唱享纯K”标识。
审理中,本院依法向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被告与其签约及获利情况,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函复如下:1、该商家与我公司的合作协议签订于2017年9月;
2、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在我司KTV结算总额为1583381.29元;
3、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在我司的团购结算总额为468646.17元。
调令内相应时间节点均在所在结算周期进行查询计算。
另查明,个体工商户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成立于2017年9月11日,经营范围为KTV演唱服务、食品经营,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常州市莱蒙都会商业街8-401号,经营者为罗康芪。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600元、线下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600元、调查取证费用120元,但原告未提供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的相关票据。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系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类别为第41类服务项目,被告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系KTV经营场所,被告使用案涉标识的范围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
被告在店面门头招牌、电梯内以及电梯旁、店内的广告牌、包厢内的号码牌、室内的点歌系统等多处使用“纯K”、“”,与原告所持有的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被告在商业营业活动中的上述使用行为起到广告宣传、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其使用的是“唱享纯K”四个字,与原告注册的“纯k”两个字完全不一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诉请中所指的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审理中明确是指被告在经营中使用了“纯K”字样,被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优先适用专门法的规定,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主张被告赔偿50万元,但并未能证明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也未能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本院根据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原告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被告的主观过错、地理、地理位置规模、侵权行为的时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及必然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52元,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负担1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