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5执恢596号申请执行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18号E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PESCI。
被执行人深圳瑞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磊。
本院在执行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瑞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深圳瑞刻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