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3948号 原告:周建杰,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永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陂北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北路XXX号XXX层02店铺。
法定代表人:尹熲,该分公司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丽,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思,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建杰与被告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陂北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发现,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三个商标中,第XXXXXXXX号“ICEDCAPP”商标于2019年1月2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XXXXXXXXXX号裁定书宣告无效,虽然原告周建杰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商标的权利基础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中。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涉及三个商标,其中第XXXXXXXX号“ICEDCAPP”商标与第XXXXXXXX号“TimHortons提姆霍顿”、第XXXXXXXX号“TimHortons”商标所依据的事实不同,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周建杰与被告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姆(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陂北路分公司涉及第XXXXXXXX号“ICEDCAPP”商标的纠纷另立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徐婷姿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