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盛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花路**。
法定代表人:吴成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福,重庆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玲,重庆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国盛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国盛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福、万玲,被上诉人海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到本院参加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盛投资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驳回海宁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由海宁公司承担。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一、国盛投资公司没有实施过“海宁皮草城”广告的制作和张贴,对海宁公司没有侵权行为。
涉案“海宁皮草城”的招牌、宣传广告牌等均系经营商户自行制作发布,销售利益也由该商户们享有,风险也由商家们自行承担,国盛投资公司未从中取得实际利益,因此也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二、国盛投资公司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户们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海宁公司的行为涉嫌垄断经营:1.“海宁皮革城”的名称和商誉不是由海宁公司一家之力能达到的,是海宁成千上万家企业长期共同努力、诚信经营的结果,所以“海宁皮革城”的商誉应由全体海宁皮革从业者共享,而不是一家企业非法占有。
海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独占“海宁皮革城”名称使用权的任何法律权限,企图凭一己之力垄断整个海宁地区的皮革、皮草行为,明显存在垄断经营的行为;
2.海宁公司注册的“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核定服务项目是第36类:保险;
金融服务;
艺术品评估;
不动产管理;
商品房销售;
经纪;
信托;
典当;
不动产出租。
海宁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医疗机构筹建、养老服务、旅游服务。
而商户们所经营的全是皮革、皮草销售,二者在经营范围上并无相似性和重合性;
3.商户们都是来自浙江、海宁,大多家里都从事皮草皮革生意,其张贴的广告词也只是由“海宁”(地名(地名皮草”(商品通用名)+“城”(市场场所通用名)组成,全是描述性词组,仅是对该楼层的功能做了表述和告知。
因此商户们张贴的“海宁皮草城”的广告与“海宁皮革城”毫无关联性,对海宁公司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即使国盛投资公司对海宁公司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国盛投资公司承担25万元的经济损失也颇高。
渝东商贸城自开办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目前欠国家税收几百万元,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恶意、经营规模等因素时未作充分说明。
海宁公司答辩称:1.国盛投资公司实施了如下侵权行为:在其微信公众号持续使用涉诉名称“海宁皮草城”对其开办的皮草市场进行宣传推广、在市场中悬挂了“海宁皮草城”的招牌和宣传牌匾,而且对于该行为是否由第三人实施未提供相应证据;
2.“海宁皮革城”市场名称是海宁公司拥有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已经被国内法院多份生效判决给予认定,一审法院也是基于海宁公司提交的相应证据给予认定的;
3.海宁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商标侵权,国盛投资公司关于商标权的事实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4.不论皮草经营商户是否来自海宁,其使用涉诉名称“海宁皮草城”进行经营的行为均涉嫌攀附“海宁皮革城”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国盛投资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有大量的攀附海宁公司市场知名度的描述,将海宁公司的市场和国盛投资公司开办的市场进行并列的宣传和报道,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
5.一审判决25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不足以弥补海宁公司的经济损失,但因为该判决已经达到了制止侵权的目的,所以海宁公司未提出上诉。
海宁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国盛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对海宁公司“海宁皮革城”名称的仿冒,拆除“海宁皮草城”招牌、宣传广告牌等,删除国盛投资公司微信公众号“渝东国际商贸城”中使用的带有“海宁皮草城”字样的标识、文章内容和视频广告;
2.国盛投资公司赔偿海宁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2万元;
3.国盛投资公司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海宁公司于1999年2月2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医疗机构筹建、养老服务、旅游服务等。
2005年海宁市旅游局为完善交通指示标志,统一制作“海宁皮革城”的指示标志,并一直使用至今。
2006年海宁皮革城申报4A级景区并获评。
海宁公司是其总部及辽宁佟二堡、哈尔滨、成都、新乡、沭阳、新疆五家渠、济南、北京、天津、重庆、郑州等分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
为区别在浙江省区域以外设立的分市场,海宁公司自2009年开始在总部市场上使用“海宁中国皮革城”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5月15日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载明:截至2013年12月31日,海宁公司总部已投入32.82亿元建成开业的市场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120.28万平方米,包括4200余间商铺、91套标准厂房、72幢独幢商务楼及办公用房,海宁皮革城总部市场2009年至2013年营业收入合计444606.65万元,市场推广宣传投入额合计16047.71万元;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海宁公司总部已投入35.24亿元建成开业的市场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137.2万平方米,包括4200余间商铺、147套标准厂房、72幢独幢商务楼及其他办公用房,海宁皮革城总部市场2009年至2014年营业收入合计568651.44万元,市场推广宣传投入额合计21564.56万元。
海宁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了“全国文明市场”“重点培育的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中国百强商品市场”“省重点市场”“中国浙商行业龙头市场”“2012年度省外销售浙货突出贡献市场”“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等多项荣誉称号。
中国皮革协会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证明:在中国皮革协会对全国30个皮革行业特色区域统计年报中,2010年到2012年期间,海宁皮革城市场规模、成交额均居第2位。
2013年5月7日,海宁公司取得第9899737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
根据海宁公司的证据保全公证申请,2020年3月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3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微信公众号“渝东国际商贸城”账号主体系国盛投资公司,并且在该公众号推送宣传广告中显著标识“海宁皮草”“海宁皮草城”字样,并载有“涪陵义乌小商品城三楼海宁皮草城上千款皮草任你挑选”“海宁皮草城冬季皮草盛宴盛大开启”等内容。
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855号公证书。
公证照片显示渝东国际商贸城·义乌小商品城市场外墙上挂有标牌“海宁皮草城三楼”,在商场过道中显示有“买皮草就到三楼海宁皮草城”。
另查明,国盛投资公司系渝东国际商贸城的开发建设单位。
渝东国际商贸城I期义乌小商品城于2017年12月开业,商铺由国盛投资公司委托重庆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出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国盛投资公司是否是渝东商贸城的经营主体;
二、如果是经营主体,国盛投资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构成侵权,国盛投资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渝东国际商贸城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国盛投资公司,微信公众号“渝东国际商贸城”账号主体也是国盛投资公司,国盛投资公司委托重庆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其I期项目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对外出租,据此可以认定渝东国际商贸城的经营主体是国盛投资公司。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海宁皮革城”这一称谓,经由海宁公司首创后持续性宣传、使用,致使相关公众将“海宁皮革城”与海宁公司经营的专业市场主体之间形成较强的关联性,使消费者能从“海宁皮革城”这一特有名称与其他皮革类专业市场产生明显区分,因此“海宁皮革城”为海宁公司的知名服务名称。
国盛投资公司在其“渝东国际商贸城”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海宁皮草城”字样标识,在其I期项目义乌小商品城商场使用“海宁皮草城”“买皮草就到三楼海宁皮草城”等醒目字样。
“海宁皮草城”与“海宁皮革城”只有一字之差,皮草与皮革是类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草”与“革”在字形上较为相似,容易产生混淆。
国盛投资公司使用“海宁皮草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海宁公司或与海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国盛投资公司使用“海宁皮草城”字样标识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盛投资公司辩称“海宁皮草城”广告是经营商户自行制作发布,应由商户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海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国盛投资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海宁皮革城”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恶意、经营规模及侵权时间、海宁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国盛投资公司赔偿海宁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国盛投资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海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国盛投资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宁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0元;
三、驳回海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国盛投资公司负担10000元,由海宁公司负担48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并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国盛投资公司在二审审理中认可其系渝东国际商贸城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物所有权人及商城开办者。
国盛投资公司聘请重庆万润物业公司(以下简称万润物业)对渝东国际商贸城进行市场管理,包括出租商铺、收取物业费等。
万润物业与商户订立的《渝东国际商贸城商铺租赁合同》中第三条1款(6)(7)项、2款(8)项约定,万润物业对商城内广告宣传进行统一管理和收取费用,商户制作、悬挂牌匾标识、张贴广告、安装广告媒体或进行其他广告宣传推广活动,均需经万润物业同意。
国盛投资公司在二审审理中还认可,户外标识及广告宣传由万润物业提供。
另查明,国盛投资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提交的三楼皮草城租赁合同面积总计约为6000平方米。
海宁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提交的证据显示,四川南充海宁皮革城按照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每年50万元缴纳加盟费,山西怀仁海宁皮革城经营面积11万平方米左右,每年支付品牌使用费300万元。
另查明,海宁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用10万元。
另在二审审理中,国盛投资公司承认其为“渝东国际商贸城”微信公众号的所有人,该公众号载明,渝东国际商贸城1期义务小商品城(含三楼皮草城)于2017年12月开业。
本院认为,针对国盛投资公司的三个主要上诉理由,本院评述如下:第一,海宁公司对“海宁皮革城”是否享有法律上可保护的权益?
海宁皮革城是海宁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简称。
在案证据显示,海宁公司自2005年前后以来,通过长期、大量对该场所名称进行经营性使用和宣传,使得该名称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通用的字面构成之外取得了具有显著性的第二含义,并使得该名称能与海宁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海宁皮革城”属于海宁公司的知名服务名称,从而享有法律上可保护的权益并无不妥,国盛投资公司认为该名称系通用名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国盛投资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处,服务名称亦包括在内。
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国盛投资公司开办的渝东商贸城在户外显著位置使用了“海宁皮草城”名称,在商场内亦使用同样名称的标牌指示其三楼开办的皮草市场。
该公司还在其开通的“渝东国际商贸城”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海宁皮草城”指称其在渝东商贸城开办的皮草市场。
一审法院认定“海宁皮草城”与海宁公司的知名服务名称“海宁皮革城”属于近似标识,国盛投资公司擅自使用容易导致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国盛投资公司辩称使用涉诉被控侵权名称的行为系商户所为,但本院查明的事实表明,国盛投资公司委托的万润物业负责户外广告宣传,同时对户内的宣传推广亦实行统一管理,并且微信公众号也是由国盛投资公司开办,因此国盛投资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国盛投资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国盛投资公司承担25万元赔偿额是否过高?
在案证据显示,国盛投资公司在渝东商贸城开办的皮草城营业面积约为6000平方米,2017年12月开业至今已逾3年,如果参照海宁公司每年的品牌加盟费用,以及考虑海宁公司为本案支付的维权费用,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赔偿25万元并非过高,本院对该金额不予调整。
综上所述,国盛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重庆国盛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