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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汉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美莱雅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民终9219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汉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美莱雅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美莱雅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汉普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9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汉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符铖,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美莱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1。

上诉人中山市汉普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美莱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汉普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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