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09号原告:陈晓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宏全,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灿,男××××××××××。
原告陈晓萍与被告苏金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陈晓萍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苏金灿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晓萍撤回对苏金灿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晓萍负担。
陈晓萍已预缴1050元,本院退回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