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75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好乡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街17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吴燕芬,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好乡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