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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与张向林、成华区飞可达灯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738号
案件名称王磊与张向林、成华区飞可达灯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磊;成华区飞可达灯具商行;张向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38号原告:王磊,男××××××××。

被告:成华区飞可达灯具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经营者:潘东红××××××××××××。

被告:张向林,男。

原告王磊与被告成华区飞可达灯具商行、被告张向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王磊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磊负担。

王磊已预缴1550元,本院退回1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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