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33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喆福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桥北大街6号太和电子城二层D50-4号。
经营者:陈镇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喆福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