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37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特冠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装饰材料交易区9栋A面13号。
经营者:陈颖贵。
被告: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台州市路桥区金宝来水暖洁具厂内)。
负责人:张成学,职务不详。
被告:张成学,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特冠洁具经营部、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张成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