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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鸿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51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鸿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鸿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1民初10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鸿涛,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鸿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其申请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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