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信达软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工业区天吉路653号。
法定代表人:谢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良,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县天驰竹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上墅乡刘家塘村2幢。
法定代表人:杨利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平湖信达软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吉县天驰竹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平湖信达软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湖信达软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湖信达软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平湖信达软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