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兴福镇兴隆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兴三村。
经营者:李增林。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兴福镇兴隆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