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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金盾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金盾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南充市顺庆区金盾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3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金盾服装店,住所地:顺庆区模范街95号的“百品百折”门面。

经营者:杨镇。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金盾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充市顺庆区金盾服装店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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