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2民初4060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常州天才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北路99号1号楼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46248417C。
法定代表人:王桂苑,总经理。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天才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州天才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