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856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正盛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绅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清西路**见龙亭社区见龙亭小区祺龙苑****div> 法定代表人:黄晓蓉。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绅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健走鞋(孝夕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4××××.7,于2016年10月26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经授权取得实施上述专利的权利,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以特许授权的形式,授权原告采取投诉、诉讼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原告作为特别授权人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在“天猫”平台开设网店“闽朵旗舰店”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
侵权产品销量大,单价比正品价格明显偏低,销售额达30万元以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被许可实施的ZL20163014××××.7“健走鞋(孝夕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院既非被诉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的规定,被告泉州绅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