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287号 申请人:厦门喜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轻工食品园白云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XYL9B0L。
法定代表人:傅天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辉、李琳肖,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莆田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南园东路荔枝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4701498X。
法定代表人:黄添振,该公司董事长。
厦门喜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麦芝心面包坊、莆田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喜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在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分理处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9040213060010000006970),冻结金额以35万元为限。
申请人厦门喜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的由该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2101104852019000099、保险金额为3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喜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莆田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在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分理处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9040213060010000006970),冻结金额以35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变更登记或设置他项权利。
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被申请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厦门喜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易胜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丽芳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