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555号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法定代表人:唐建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弗雷西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桂组园****东首div>法定代表人:吴先福,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弗雷西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弗雷西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