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718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联益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金盛园商住小区******。
经营者:任柳。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添源劳保五金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金盛园小区**栋109门面经营者:杨青,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启东市博尼电动工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经营场所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念四总村**经营者:张江,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东,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联益建材批发部、长沙市岳麓区添源劳保五金批发商行、启东市博尼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联益建材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联益建材批发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陈潇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