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3780号原告:蜜拓蜜大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A4QTG5G。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九明堂医疗器械销售部,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街道东城社区金沙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4QTXUG8W。
经营者:邹旭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蜜拓蜜大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九明堂医疗器械销售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蜜拓蜜大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蜜拓蜜大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蜜拓蜜大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蜜拓蜜大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