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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莱山区雅森箱包店、莱山区雅名格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279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莱山区雅森箱包店、莱山区雅名格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莱山区雅森箱包店;莱山区雅名格服装店;山东新大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79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山区雅森箱包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经营者:姜永刚。

被告:莱山区雅名格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经营者:孙德进。

被告:山东新大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经营者:唐玉保。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山区雅森箱包店、莱山区雅名格服装店、山东新大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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