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416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玉棒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驻地。
负责人:赵玉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娟,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玉棒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