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5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区谭记好运来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一街**。
经营者:谭友辉,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江区谭记好运来超市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1140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江区谭记好运来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锦江区谭记好运来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锦江区谭记好运来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