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532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鹿角巷熙华饮品店,住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广场路**附**。
经营者:刘鹏,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div>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鹿角巷熙华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预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