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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帅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3985号
案件名称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帅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黄帅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3985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帅秋,男,汉族,1997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帅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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