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670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青娥,女,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青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林佩瑶审判员 于 是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