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02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朝阳春兰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西流湾丽景港湾2-101、2-102门面。
经营者:谢诗林,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燕,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经营者之妻,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朝阳春兰副食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