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113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邵东县栗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带军。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2019年10月25日,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