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675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月芹,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月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苗月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