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7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张弓镇大众购物广场,住所地宁陵县程楼乡。
经营者:朱圣军,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欣,女,汉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陵县张弓镇大众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