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78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张艳丽百货超市,,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龙泊桂园**楼****101经营者:张艳丽。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张艳丽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