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2民初108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劲草,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真真源泉便利店,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豪登酒店**)。
经营者:刘宏岩,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真真源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