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天元区君豪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11执1704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天元区君豪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区君豪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11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经营场所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美的蓝溪谷住宅小区**。

经营者:王美君,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湘0211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30日发起全国法院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

于2019年12月17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于2019年10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公积金缴存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当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至此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并在2019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221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8221万元债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