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02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老鸦镇情天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南部县老鸦镇街**。
经营者:吴霞,女,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国龙,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老鸦镇情天超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