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民初287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承运家用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光彩大市场******诚诺电器营销中心 经营者:姚光霞,女,1987年12月29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张勇,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承运家用电器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承运电器销售中心)、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运电器销售中心、张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集团第4190928“”、第1255062号“”、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两被告赔偿TCL集团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3万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TCL集团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集团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集团的第1255062号、第4190928号、第1792882号商标已注册,核定类别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TCL集团在市场上发现承运电器销售中心、张勇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电视机商品上使用了与TCL集团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集团的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TCL集团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承运电器销售中心、张勇未作答辩。
TCL集团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7)深盐证字第7701号公证书,证明TCL集团享有第1792882号“”图文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7)深盐证字第7702号公证书,证明TCL集团享有第4190928号“”图文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18)深前证字第014254号、第014255号、第014256号、第014257号、第014258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36689号公证书,证明TCL集团享有第1255062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2017)深证字第101977号公证书,证明在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五、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2014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5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6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7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奖。
证据四和证据五共同证明,TCL集团的“TCL”、“TCL王牌”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TCL集团及其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证据六、(2018)济长清证民字第268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证明两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两被告提供的收据及名片各一份,证明TCL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计820元。
承运电器销售中心、张勇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TCL集团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因TCL集团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且证据之间可以相互佐证,故本院对TCL集团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并均予以采信。
通过TCL集团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3月14日,TCL集团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25506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机、电视机、录像机、机顶盒、音箱等,现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2000年12月7日,该商标核准变更注册人为TCL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9日,该商标又变更注册人为TCL集团。
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79288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2004年2月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TCL集团。
2007年1月7日,TCL集团核准注册了第419092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机、电视机、录像机、机顶盒、音箱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1999年1月5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认定TCL集团的“TCL”品牌价值在以上年度分别为668.59亿元、710.28亿元、765.69亿元、806.56亿元,TCL集团在以上年度均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
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TCL集团授权,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月23日,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来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内诚诺电器营销中心,成洪杰花费820元购得“电视”一台,取得盖有“泰安诚诺电器”印章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号码:No0037314)一张,名片(泰安市诚诺电器,张勇,地,地址:光彩大市场******机:187××××1444,团购热线:189××××8686)一张。
成洪杰对诚诺电器营销中心进行了拍照。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成洪杰对所购物品及票据、名片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成洪杰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由成洪杰保存。
公证员将上述所取得的票据及名片进行了复印,并将票据、名片原件交由成洪杰保存。
2018年2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了(2018)济长清证民字第268号公证书。
TCL集团为本案支出购买涉案商品费用820元。
经当庭查验,公证实物封存完好。
本院当庭打开封存实物,经查看,在包装盒的左上角印制有“TCL”标识,在该标识下方有“广州2010年亚运会合作伙伴”字样。
查看该包装盒的侧面,侧面下方显示生产商为:TCL王牌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地址为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在包装盒的上部,也印刷有“TCL”标识。
打开包装盒,内有香槟色边框主体为黑色的液晶电视一部。
在电视屏幕的下部,显示有“TCL王牌”字样。
在该液晶电视机的背部标签上,未有电视生产厂家及型号等信息。
在包装内部还有说明书一份及遥控器一个。
经查,TCL集团成立于1982年3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亿壹仟叁佰陆拾捌万壹仟柒佰肆拾贰元,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新型光电、液晶显示器件、家庭影院系统等。
承运电器销售中心系成立于2014年4月9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销售,资金数额为20万元,登记联系电话为189××××8686。
张勇系原泰安市岱岳区诚诺家用电器销售中心(2012年3月30日成立,2013年10月10日注销)的经营者。
泰安市岱岳区诚诺家用电器销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销售,登记营业场所与承运电器销售中心一致。
张勇在领取本案证据材料时称,其与承运电器销售中心经营者姚光霞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TCL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承运电器销售中心和张勇是否应赔偿TCL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一、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TCL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案中,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均合法有效,TCL集团是上述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合法利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控侵权产品系液晶电视,与TCL集团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通过本院当庭比对可以看出:其一、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包装箱、显示屏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TCL”字样,与TCL集团主张保护第1255062号“”商标相比,两者在设计、大小、形状等方面均相同,与该商标构成相同;
其二、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屏幕下方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王牌”字样,其中“王”字与TCL集团主张保护的第1792882号“”商标相比,两者在读音、含义、字形完全相同,与该商标构成相同;
其三、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屏幕下方突出使用“TCL王牌”字样,与TCL集团主张保护的第4190928号“”商标相比,两者的读音、含义均相同,字形近似,与该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在未经TCL集团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TCL集团的第1792882号“”、第125506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销售者主观侵权性质恶劣。
本案中,TCL集团提交的公证书及销售名片,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系“泰安市诚诺电器”的张勇。
通过工商登记显示的信息可以看出,泰安市岱岳区诚诺家用电器销售中心与承运电器销售中心注册登记地址相同,且两者登记的电话也均与张勇的销售名片注明的号码一致。
张勇也向本院称,其与姚春霞系夫妻关系。
综上,本院认为,虽然泰安市岱岳区诚诺家用电器销售中心已经注销,但作为经营者的张勇并未停止使用该字号的简称“泰安市诚诺电器”名称在原经营场所继续进行经营。
本案中,承运电器销售中心系涉案商品的销售商,而张勇则为承运电器销售中心的实际经营者,两被告共同实施了对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故两被告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承运电器销售中心和张勇是否应赔偿TCL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侵权商品价格较高,侵权产品仿冒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较为恶劣,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侵权人获得利益以及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情况。
本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两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TCL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TCL集团主张的赔偿数额3万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承运家用电器销售中心、张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承运家用电器销售中心、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承运家用电器销售中心、张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