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弋江区俊隆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291民初3510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弋江区俊隆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弋江区俊隆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3510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芳,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俊隆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经营者王俊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俊隆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弋江区俊隆百货批发部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弋江区俊隆百货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