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968号之一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联购物广场,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165号。
负责人:王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联购物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