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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长丰县杨庙镇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沈乃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975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长丰县杨庙镇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沈乃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丰县杨庙镇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沈乃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975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杨庙镇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沈乃明店,经营,经营地址安徽省长丰县杨庙镇街道div> 经营者:沈乃明,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县杨庙镇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沈乃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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