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028号原告:上海伽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光复路。
法定代表人:何锦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嵘,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任生,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上海伽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任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
2019年10月21日,原告上海伽晟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伽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黄任生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伽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7元,减半收取3263.5元,由上海伽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