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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同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周正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同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周正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同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周正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201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同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景德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正才。

被告:周正才,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同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周正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同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周正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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