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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贾长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5105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贾长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贾长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105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长虹,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长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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