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4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宏达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R。
法定代表人:唐冬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宏达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