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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诚与厦门够潮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925号
案件名称陈诚与厦门够潮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够潮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新;陈捷栋;方智;陈诚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25号 原告:陈诚,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够潮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法定代表人:陈捷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志新,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陈捷栋,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方智,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陈诚与被告厦门够潮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新、陈捷栋、方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诚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诚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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