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198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创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景德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创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