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1057550。
委托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8340。
被告一:贵阳朕鑫日化经营部投资人:郑维兵。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二:郑维兵,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朕鑫日化经营部、郑卫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商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