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95号之一 原告: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西草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689838。
法定代表人:黄祖良,总经理。
被告:平湖市正昌锁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广平公路民主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52826752T。
法定代表人:余仁谦。
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CM69B。
法定代表人:柳晓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桥、裘委杰,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正昌锁业有限公司、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平湖市正昌锁业有限公司已就原告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恢复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平湖市正昌锁业有限公司、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