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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腾鸣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刑更945号
案件名称曾腾鸣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腾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刑更945号 罪犯曾腾鸣,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

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腾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300万元。

被告人曾腾鸣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05刑终字1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曾腾鸣于2016年10月26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腾鸣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罪犯曾腾鸣考核获得4次表扬。

该犯本次缴纳罚金7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曾腾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腾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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