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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七里河区忻喆通讯部、王小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七里河区忻喆通讯部、王小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七里河区忻喆通讯部;王小燕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6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忻喆通讯部,经营场所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155号惠众手机电脑城门口。

经营者:王小燕,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王小燕,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忻喆通讯部、王小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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